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吳男支付17次性交易的費用,對方只赴約一次就消失。(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1名吳姓男子,先前在交友網站結識林女,雙方相約性交易,價格為8千元,吳男覺得對方十分漂亮,陸續匯款13萬6千元給林女,打算先儲值後享受,沒想到吳男只與她性交1次,林女就交到男友,從此避不見面,吳男憤而提出告訴;法官認為,吳男以性行為作為金援之對價,有違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因此判林女無須還錢。
據了解,吳男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女,兩人約定以約會、性交作為金援條件,每次性交易為8000元,吳男十分喜愛林女外貌,陸續匯款13萬6千元,總計可發生17次性行為;孰料,林女與吳男完成1次性交易後,她便以各種理由拒絕約會,後來還坦承自己交了男友。
吳男認為,自己只完成1次性交易,損失高達12萬8千元,讓他非常不甘心,遂要求對方還錢,結果林女半年只還了7千元,吳男憤而提出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告訴,要求林女歸還13萬元。
吳男主張,就算2人沒有消費借貸關係,林女也是不當得利,應該還錢;林女認為,她因經濟困難接受對方金援,吳男並未表示要還錢,或以發生性行為作為代價,她認識現在的男朋友後,想結束這段關係,又怕吳男一再糾纏,才會答應分期還款。
法官認為,吳男以約會或性行為作為金援之對價,明顯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兩方均不得請求履行,因此駁回吳男之訴,判處林女無須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