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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美麗華諾亞娛樂合法終止服務契約,因此美麗新諾亞娛樂不得繼續使用兩商標,改判美麗華諾亞娛樂全部勝訴,還可上訴。(資料照)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美麗華諾亞娛樂合法終止服務契約,因此美麗新諾亞娛樂不得繼續使用兩商標,改判美麗華諾亞娛樂全部勝訴,還可上訴。(資料照)


2021/06/01 13: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曾引起高度矚目的美麗華家族興訟,今判決大逆轉!由弟弟黃世杰擔任董事長的美麗新諾亞娛樂公司指控,胞姊黃秋香經營的美麗華諾亞娛樂透過「服務契約」委託經營大直影城,另簽「同意書」允諾兩商標「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授權使用,事後卻違法終止,提告請求判決服務契約、商標授權關係均繼續存在,一審判美麗新諾亞娛樂全部勝訴,但美麗華諾亞娛樂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該服務契約已經過美麗華諾亞娛樂合法終止,因此美麗新諾亞娛樂不得繼續使用兩商標,今改判美麗華諾亞娛樂全部勝訴,還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大直影城於2018年6月1日起至6月20日間員工集體離職,並有電影場次重疊、電腦系統、網路訂票系统、結帳系統、放映系統無法登入、放映器材損壞、不安排任何電影場次不供片等情形,美麗新諾亞娛樂顯然有重大違約事由。經美麗華諾亞娛樂於同年6月21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立即終止該服務契約,美麗新諾亞娛樂也在當天收受該存證信函,而且相關違約情節無法補正,因此該契約已於6月21日合法終止。

高院也指出,同意書部份約定美麗華諾亞娛樂、訴外人黃世杰持有的美麗新諾亞娛樂股權未達51%時,美麗新諾亞娛樂不得使用該兩商標,而該同意書簽立時起到美麗華諾亞娛樂於2018年5月3日終止該同意書時為止,美麗華諾亞娛樂、黃世杰均未持有美麗新諾亞娛樂股權51%以上,因此美麗新諾亞娛樂不得繼續使用兩商標。

至於美麗新諾亞娛樂請求美麗華諾亞娛樂賠償16個月的服務費用損失874萬多元、廠商及消費者的求償費用860萬多元、變更和報銷商標的損害873萬多元,均遭高院認為無理由,而遭駁回。

此案源於,2010年11月11日,美麗新諾亞娛樂與美麗華諾亞娛樂簽訂服務契約,委託美麗新諾亞娛樂經營大直影城,每期3年,若期滿前,沒有任何一方以書面提出到期終止要求,服務契約期限自動延長3年。

雙方另簽訂同意書約定,雖「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兩商標權屬美麗華諾亞娛樂,但願意無償提供美麗新諾亞娛樂使用。

但美麗華諾亞娛樂被控在2018年5月3日,即服務契約終止前3個月,對美麗新諾亞娛樂發出存證信函要求終止服務契約,並停止使用「美麗華影城」、「MIRAMAR CINEMAS」兩商標,美麗新諾亞娛樂因此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的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服務契約和「美麗華影城」等兩商標授權關係繼續存在,並賠償服務費用874萬元的損失。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服務契約內已明文不得單方片面終止契約,除非「本契約之規定或他方重大違約之事由」,因此認定美麗華諾亞娛樂行使終止權欠缺契約上或法律上依據;至於同意書部分,美麗華諾亞娛樂也缺乏終止同意書的契約上或法律上依據,因此美麗華諾亞娛樂要求美麗新諾亞娛樂不得使用商標並無法律效力,判美麗新諾亞娛樂勝訴,該服務契約、商標授權關係均繼續存在,但美麗華諾亞娛樂不必賠償。美麗華諾亞娛樂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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