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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X -CUBE」夜店大亂鬥轟動社會,但被害人撤回告訴,法院不受理公訴。(資料照)

2019年2月「X -CUBE」夜店大亂鬥轟動社會,但被害人撤回告訴,法院不受理公訴。(資料照)


2021/06/28 14:4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警政署於2019年展開全國大掃黑,台中檢警將前年2月間,涉入南屯區知名夜店X-CUBE酒客與安管大亂鬥的男子鄭德賢檢肅到案,並指控經營男公關傳播公司的他,主持操縱指揮犯罪集團,以強暴、脅迫與恐嚇手段牟利,鄭男否認檢方指控,答辯指傳播公司非犯罪組織,法官認為,鄭男經營的公司,雖有對員工制訂「坐私檯」須罰款3萬元等規定,但這屬於「契約自由」,至於強逼被害人簽本票等指控,法官認為尚有可疑之處,判決鄭男等人無罪,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鄭德賢於2018年1月經營男公關陪女消費者坐檯陪酒唱歌的「A .K男性傳播諾亞娛樂公司」,每節1小時收費1000至1500元,男公關應回帳500元給公司,檢方指控鄭男指揮犯罪組織,私自坐檯沒有回帳(即俗稱坐私檯)的男公關,應罰款3萬元,劉姓、張姓男公關沒有回帳,鄭男與2名男子涉嫌逼簽借據、傷害和解書、3萬元本票(警方一度懷疑,借據、本票是放高利貸憑證,檢方未起訴)。

另外,鄭男等3人於2019年2月4日凌晨,於「X-CUBE」夜店飲酒,因外人誤入包廂起爭執,進而涉入攻擊楊姓男子一案,楊男於台中地院審理時撤回告訴,法院不受理此一傷害罪公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鄭男答辯說,傳播公司不是犯罪組織,他沒有強迫男公關簽署文件等強制犯行,法官認為,從傳播公司LINE截圖等證物審究,該公司對員工管理與罰則,與一般公司相似,不能用罰3萬元等規定,就認定是犯罪組織。

至於鄭男等人被控共同觸犯強制罪部分,張姓證人(男公關)供稱,簽3萬元借據等文件,是自己違反「坐私檯」,之後又改口說,是他積欠鄭男3萬元,陳述前後不一,劉公關則說,鄭男等人雖無攜帶球棒等凶器,但他當時被表情凶惡之人圍著,不簽文件也不行,法官認為鄭男等人,沒有用強制力與恐嚇等手段,是劉男主觀臆測鄭男等人會對他不利,不構成強制罪。

另外,劉男作證說,鄭男告訴他「違反公司的規定,該簽的還是要簽一簽」、「實在是很想打你們」,法官認為是鄭男的情緒性言詞,難以認定會真的對劉男不利,判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名皆無罪,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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